从词面上理解,“发现艺术”可理解为一个艺术品种,就如“书法艺术”、“绘画艺术”、“文学艺术”一样,是艺术的一个门类。艺术门类的区分是要以艺术本身的特点为依据的。从事文学创作的称为“文学艺术”:从事戏剧创作的称作“戏剧艺术”……所有艺术类别称谓都离不开这个原则。观赏石是自然物而不是艺术品,它的诞生没有经过任何艺术家的创作。“发现”只是寻石、找石、赏石的行为,而非艺术创作以外的行为是不能作为艺术分类依据的。赏石艺术与“发现”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故不能体现赏石艺术的本然特点。这是不妥处之一。
艺术门类的称谓应使用专业的、专用的词汇。“发现”不是一个专业词汇,也不是专用词汇。“书法”、“篆刻”、“雕塑”、“文学”、“音乐”等都是它们各自艺术的专业名词,而“发现”则几乎可涉及到人类活动的所有领域:电磁场的发现、原子裂变的发现、北京猿人的发现、兵马俑的发现,等等,举不胜举。这些“发现”没有谁去把它称之谓“艺术”,观赏石的“发现”何以就成了“艺术”呢?这是不妥处之二。
其三,“发现”只是赏石活动的一部分,不是全部。而且,“发现”只是“发现”。它的解释只是“首次发现了以前未发现过的事物或者通过探索找出前人未知的现象或规律”。(见《汉语词典》)给“发现”注入其他功能或解释都是不符合汉语词义的。我们不妨对赏石活动中的“发现”做一下具体分析:赏石活动中的“发现”可分为首次“发现”、“发现”后的再“发现”和审美过程中的继续“发现”三种情况。
李海负先生在对内蒙‘赏石资源的考察中发现了玛瑙湖,这属首次“发现”。他的首次“发现”靠的是作为地质专家的科学技术,而不是靠艺术。后来《中国地质报》披露了这个消息。首先来淘宝的人,花钱雇佣当地老百姓去沙漠里捡石。这些老百姓以挣工资为目的,并不知石之好坏,见石就拣。他们在捡石时也必然要先“发现”石。我把它称作“发现后的发现”。这种“发现”别说艺术,连技术都不用,只要认得石头就够了。
很多石友都有捡石的经历。寻石、捡石自然需要一定的知识,否则,便不知石之优劣。所谓“眼力”就是知识的积累。他们可以有多次的首次“发现”,但同样与艺术无关。知识和艺术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我们也常常听到这样的故事:一群人同在一堆石里寻石,翻来倒去谁也没发现什么,独有某君一眼就发现了一件“宝”,这不叫艺术吗?不叫,最多叫“眼力”独到。就算是“火眼金睛”也不是艺术创作,与艺术搭不上界。
报载:某市一市民在汉江边钓鱼,不意踩到一块石头,低头一看,上面呈现出一幅“中国印”的图案。他并不懂石,却凭着对奥运“中国印”的了解,拣回了家。后经媒体宣传,轰动了全城。这种“发现”叫艺术吗?自然也不能。
当石被发现之后,在对观赏石的审美过程中还会有更精妙、更细微、更全面的“发现”。这些发现表现的是赏石人的能力和知识,而非艺术创作。当把石在“形”、“质”、“色”、“纹”各方面,经过反复观察,把它的精妙之处全都发现了之后,人们的审美便进入了更高层次,而此时,“发现”的功能也随之消失了。人们进入了情感的投入与交流,产生了联想、意境等。这些审美的高级阶段都是靠人的悟性、情感而自然发生的。它是审美过程中的最重要的阶段,而在这个阶段“发现”已失去了它的功能,如果把这些过程的每一步提升都称作“发现”,那就有牵强附会之嫌了。所以说,“发现”并没有贯穿在审美活动的全过程。
也有人用过“艺术发现”这个词,虽然追随者不多,但也说明了还有一种把“发现”直接称作“艺术”的观点。也就是说把“发现”直接称作“艺术”,“发现”是“艺术”的。“艺术发现”较“发现艺术”更不合理。
什么是艺术呢?简单地讲,是艺术家在现实生活中捕捉到创作素材,然后经过艺术家对主题的确定、立意、结构的安排等进行构思,以他自己的创作技巧投入创作活动,最后创作出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更具典型意义且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作品来。而“发现”不具备艺术的这些特点。你可以把“发现”的作用说得多么多么重要,但不可以把它称之为艺术。
其四,任意夸大“发现”在赏石活动中的作用,使其似乎比“重要”还重要,兴许是促进“发现艺术”生成的原因之一。比如有这样的说法:“艺术发现”认定了“奇”。并说:“石在未显露认定之前,任何自然石体不能称之谓‘奇’石”。这就是说,若没有艺术发现,就没有奇石之奇。“发现”真有那么神奇吗?你拣块煤来,用“艺术发现”去认定出它是块带“奇”的石来,行吗?石奇与不奇是由它自身的条件决定的,人为的“发现”无法改变它的任何特征,这是最起码的唯物主义认识论。还有的说“艺术发现”是“奇”形成的根源,这就更有点离谱了。谁不知道奇石形成的根源是大自然的杰作,在你没“发现”之前,石就早已形成了,已具备了潜在的审美价值,“发现”何以成了“奇”形成的根源呢?
除了“观赏石是发现艺术”的论断之外,尚有“赏石之美在于发现,赏石的美是发现艺术之美”的提法。它是由“观赏石是发现艺术”延伸出来的,或者说是为“观赏石是发现艺术”捧场的。美学理论告诉我们:美感经验是审美活动发生时所产生的一种独特的心醉神迷的瞬间经验状态,它既不是在理性分析中进行,也不是在任何思维中产生,而是人的整体生命与一个对象之间不假思索地在瞬间直接达成的整体契合;美感的获得既不是感受在单方面的主观或主体行为,也不是对象方面的自主呈现,而是感受在与感受对象之间所达成的一种完美的契合状态。把观赏石之美归功于“发现”既有悖于美学理论的基本观点,也不符合观赏石审美的实践经验。
我们并不否认“发现”在观赏石审美中的重要作用。没有发现,观赏石沉睡在旷漠深山之中,充其量只具有潜在的审美价值。只有被发现后才有真正的审美价值;我们也不否认,在对观赏石的欣赏中,不同人还有不同的发现,但无论是“火眼金睛”,还是“慧眼识金”都只能说明不同人不同的知识积累,不同的修养层次,不同的欣赏水平,而决不是艺术。如果把“发现”也称作艺术,那么,我们在欣赏一件书画、一件文物或其他艺术作品时都可能会有某种发现,那么是否就可以把艺术品都称为“发现艺术”呢?
经过前几年的争论,观赏石是艺术品之说,似乎已得到肯定,但直到现在认为观赏石不是艺术品的意见仍然频频见诸报刊。这说明,这个定论欠缺一定的科学性,还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本人是属反对意见群体中的一员,恕我以自己的观点阐述一下“观赏石艺术”。
严格来说观赏石既然不是艺术品,它便不应该称作“观赏石艺术”。然而,观赏石有它自己的独特性:不是艺术品却具有艺术性。既然不是艺术品何以又有艺术性呢?那是因为天然的观赏石的表现契合了艺术品的某些特点,比如,它本身就与雕塑艺术相接近;画面石与绘画艺术相接近:文字石又与书法艺术相接近。有的石还会集若干艺术门类的特点于一身,加上它自身的奇特性、自然性,既适于人们对艺术品的欣赏习惯,又超乎寻常地把人们的审美带入一个更高的境界。
因此,它不是艺术品,但其艺术性却又超出艺术品。这就是观赏石艺术性的特点。我们使用“观赏石艺术”这个词仅仅是由于它具有的艺术性。这种艺术性不是靠人的行为给予的,而是它本身所固有的。任何用人为的行为来确定观赏石艺术的都是不恰当的。因此,“发现艺术”的提法值得商榷。(图文无关,仅供欣赏,致谢藏石家及原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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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汇石融通):对“观赏石是发现艺术”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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